庐山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庐山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并排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统称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江西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九江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九安办发〔2022〕4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九江市规范性文件对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第四条 举报奖励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办理、谁奖励”的原则,由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受理、办理和奖励等工作。
(一)合法举报。举报人举报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二)适当奖励。举报人举报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三)属地管理。举报人原则上应先向具有管辖权限的县级监管部门进行举报,县级监管部门未受理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处理的,可以依次逐级向上举报;有关地方政府或监管部门涉嫌包庇或参与相关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上一级监管部门举报。
(四)分级负责。全市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等,24小时受理举报。建立健全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转办、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等制度,对举报事项分类登记、建档和管理,并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要求进行受理、办理和答复。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奖励制度,对单位内部员工(含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等具有劳动、劳务关系的人员)反映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及其他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登记、核实、评估,并视采纳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章 举报内容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 号)等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结合我市实际,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谎报或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伪造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销毁有关证据、材料的。
(二)私挖滥采、超层越界盗采,违规建设、边建设边生产,以采代建、以掘代采,隐蔽作业、逃避监管,以及从事各类非法违法小作坊、“黑窝点”的。
(三)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四)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五)没有获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六)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七)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或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八)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或使用应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九)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八条 举报内容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对象的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所在地、地址、违法的基本事实、目前现状及已经或者可能产生的危害;
(二)举报人的真实姓名、有效联系方式,以备查询、核查和实施奖励。
第三章 举报渠道
第九条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分为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鼓励举报人在举报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以便核查、了解相关情况和实施奖励;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联系方式的举报人,尊重其意愿。
举报人可以通过“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部门网站、微信平台、信函、电子邮件、传真、来访等方式,采取文字、图片、影音资料、“随手拍”等形式举报。
第十条 发挥安全生产“吹哨人”作用,鼓励企业内部员工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单位内部员工发现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首先向本单位管理人员反映,本单位不予处理的,按本办法规定向监管部门举报。情况紧急的,或者本单位故意实施违法行为导致举报人不便于向本单位反映的,可以直接向监管部门举报。
第四章 举报办理
第十一条 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十二条 上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直接核查下级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案件;也可以将本级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案件指定下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核查,下级部门核查结果应及时报上级部门。
对于举报事项存在职责交叉或需要多部门共同核查的,应由同级安委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核查。
对于情况紧急,存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紧迫危险的举报事项,受理单位应直接或指定属地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采取现场处理或行政强制等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按照“谁承办、谁反馈”的原则,定期向举报人反馈举报事项办理进展情况;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有关地方政府,由其协调采取进一步核查措施。
第五章 举报奖励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按照“谁受理、谁奖励”及“物质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核查属实的举报事项,受理部门应于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金额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其中,物质奖励途径为发放奖励金,精神奖励途径为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新闻宣传等。
第十五条 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一般事故隐患的,经核查属实,每条奖励50元,每次累计500元为限。
(二)对举报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重大事故隐患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三)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
(四)内部员工“吹哨人”举报其所在单位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在规定的基础上上浮10%,总计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在兑现奖励时,需要填写《庐山市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登记表》《庐山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表》《庐山市安全生产举报奖金发放(领取)单》。
第十六条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同一举报事项涉及多项违法行为的,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叠加和重复奖励。
第十七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于本办法的奖励规定:
(一)正在查处的非法违法行为及重大事故隐患。
(二)生产经营单位已开始整改或已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隐患整改方案的。
(三)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四)无法确定举报人的。
(五)已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已依法调查处理的。
(七)重复举报的。
(八)举报受理部门依法认为不应奖励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现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应依法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及时处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未及时或有效处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举报才可纳入奖励范围。不得以举报代替应依法履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举报受理部门认为举报人举报的事项不适用本办法奖励规定的,应告知举报人不予奖励的决定及理由。
第十八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延长30日领取。
内部员工举报本单位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领取奖励时,应提供可以证明与生产经营单位用工关系的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奖金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报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备案。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 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对匿名举报的事项,不得采取任何措施追查举报来源;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应依法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除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外,还可以按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二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定期对举报人进行回访,了解其奖励、合法权益保护等有关情况,听取其意见建议;对回访中发现奖励不落实、奖励低于有关标准、打击报复举报人等情况的,应及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在每季度首月9日前,向同级安委会办公室报送上季度(年初首月报上年度)举报奖励统计情况。安委会办公室在汇总完成本地区举报奖励统计情况后,应通过“安全生产举报系统”及时上报。
市安委办要定期组织对本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未按规定受理举报事项、未按时限要求及时办结、奖励落实不到位等情况进行通报,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
第二十三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加大对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工作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不断提高群众积极性和社会影响力。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由受理举报的监管部门组织发放。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严格落实责任,严肃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县级每年安排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县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用于支付县级受理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庐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庐山市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庐安办发〔2019〕3号)《庐山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庐安办发〔2019〕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