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市场监管局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五批典型案例
自针对民生领域案件查办的“铁拳”行动开展以来,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聚焦解决民生领域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具有警示震慑效应的违法案件。现将第五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九江市某服饰有限公司和湖州某服饰有限公司侵犯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10月,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九江市某服饰有限公司和湖州某服饰有限公司侵犯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1103件印有“ixit”标识的成品童装羽绒服)、分别罚款3万元和5万元。
该局在办理九江市某服饰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中,发现该公司加工生产侵权商品是受湖州某服饰有限公司委托。经查,九江市某服饰有限公司和湖州某服饰有限公司在均未获得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许可使用其商标标志的情况下,于2021年5月19日签订《加工合同》,湖州某服饰有限公司委托九江市某服饰有限公司加工“ixit”logo童装羽绒服,至7月6日已加工完成1103件(黑白款502件、彩色款601件)。此童装羽绒服净成本单价为82.82元/件,标价为90元/件,违法经营额共计99270元。上述商品尚未对外展示、销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在同一种商品(服装)、相同的位置擅自使用了与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侵犯了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由于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及时,有效制止了当事人违法行为,涉案商品尚未流入市场。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和第(六)项“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分别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商标侵权行为破坏了商标管理秩序,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干扰了企业创优质、保名牌、树立商标信誉的正当竞争,侵害了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利。严格执行商标管理法规,是有效维护商标专用权,保证商品质量,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此案一个案件涉及两个违法主体,监管部门在涉案商品尚未对外销售、展示之际就加以制止、查处,第一时间保护了商标注册人合法权益,教育规范了当事人的经营行为,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2021年10月,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土特产开发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冬笋肉的行为,作出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68.97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7月5日接到江西省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2021年6月17日在沃尔玛(江西)商业有限公司南昌新建分店抽取的标称某土特产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庐山冬笋肉(生产日期2020-12-16,规格型号:300 克/袋),经检测,铅(以 Pb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用于生产的冬笋肉原材料是从周边农户家收购的,由于仓库管理人员把关不严,认为只要物理处理,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导致生产出的冬笋肉铅超标,该批次共生产100袋,分别配送20袋至沃尔玛(江西)商业有限公司南昌新建分店、80袋至华联超市九江化纤厂店。接到不合格报告后,当事人立即启动召回程序,通知商超下架。从华联超市九江化纤厂店召回80袋冬笋肉,在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监督下进行了销毁;沃尔玛(江西)商业有限公司南昌新建分店进货20袋,销售9袋,抽检买样4袋,库存的7袋下架封存在超市仓库,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线索移送至南昌市市场监管部门处理。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处罚。
铅是一种慢性和积累性毒物,进入人体后,少部分会随着身体代谢排出体外,大部分会在体内沉积,危害人体健康。铅超标原因主要是环境污染带入原料,或加工设备、容器、包装材料中的铅迁移带入,说明生产企业对原料把关不严。市场监管部门将坚决打击此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021年11月,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卫生院医疗收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期限届满无法退回的违法所得173662.47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当事人属于乡(镇)卫生院,按照省发改委与省卫生厅发布的《关于<江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编>(2012版)修订有关情况的说明》规定,其价格不超过县(市)级医疗机构指导价格的80%。2020年1月1日,当事人开始使用深圳市坐标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医院收费管理系统(深圳坐标软件),将部分医疗项目按照县(市)级医疗机构的标准设置为《江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编》一级指导价格。其中双人间病房床位费为15元/日,血细胞分析(五分类法)10元/次,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为68元/部位,常规心电图检查16元/次,数字化摄影(DR)为30元/曝光次数,当事人从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多收取诊疗费用173662.47元。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处罚。
医疗卫生收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该案的查处制止了乱收费行为,保护了患者的切身利益,通过对医疗机构收费行为的查处倒逼医疗机构建立和完善收费制度,使之自觉规范医疗收费行为。
2021年11月,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能源有限公司销售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95#汽油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826.4元、罚款118815.93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5月18日,该局依法对当事人加油站2号罐的95#车用汽油进行了抽样检验,依据GB17930-2016《车用汽油》标准,东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于2021年7月5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显示检验项目研究法辛烷值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经查,当事人将抽检批次库存基数为6095升95#汽油以合格产品对外销售完毕,销售金额共计44005.9元,违法所得6826.4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95#汽油的违法行为。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处罚。
成品油是国家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战略物资。当事人作为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没有履行好油品质量主体责任,对油品质量安全管控不严。汽油辛烷值是衡量汽油在汽缸内抗爆震燃烧能力的一种数字指标,影响着燃油经济性和发动机使用寿命。此案的查处,有效维护了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修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修水县某供氧站未经许可从事药品医用氧气经营案
2021年10月,修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修水县某供氧站未经许可从事药品医用氧气经营行为下达责令改正。因涉案金额较大,已经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该局于2021年11月5日将此案移送至修水县公安局,并抄送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0月18日,修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修水县某供氧站进行监督检查。经查,该供氧站位于一所民房内,房内设置有医用氧、氩气、工业氧及空瓶区,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无法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该供氧站医用氧区发现摆放有医用氧气49罐,现场均无法提供上述医用氧气的合法有效购进票据、税票、供货商资质、付款凭证、验收记录和使用记录,当事人经营数额为413984元。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药品医用氧气经营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修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处理决定。
医用氧气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密切相关的特殊商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市场监管部门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贯彻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强化行刑衔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用药、放心用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