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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市法院集中宣判三起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

发布时间: 2022-07-05    来源:

6月30日,庐山市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三起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其中2件2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1件1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案件详情

案件一

2022年1月中旬,被告人邓某在网上寻找银行卡买家,随后在网上找到QQ名为“陌若”的人,“陌若”让其到银行开卡并绑定手机卡邮寄给对方,并承诺按照总流水的10%支付好处费。2022年1月18日,邓某用其身份证开办银行卡、电话卡,之后将银行卡和电话卡邮寄给了对方。2022年1月21日至22日期间,邓某提供的银行卡接收涉诈骗资金流水498万余元,其中包含被害人王某等13人被他人利用电信网络诈骗的资金86848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提供的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498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被告人邓某的犯罪情节及认罪认罚的表现,当庭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案件二

2021年5月至9月,被告人蔡某购买并使用了刘某等多人提供的银行卡在“大家赚”平台“跑分”(帮助网络犯罪活动进行资金结算),其使用的多张银行卡共计接收非法资金2585.484666万元,其中包含被害人张某等人被他人利用电信网络诈骗的资金13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提供的他人多张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总计2585.484666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被告人蔡某的犯罪情节及认罪认罚的表现,当庭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件三

2021年1月,被告人王某为了牟取利益,明知转账资金系违法资金的情况下,联系郭某(另案处理)让其提供其经营的厦门某公司绑定的微信、支付宝企业账户收款二维码收款并按要求转至其他账户。2021年2月22日,王某通过厦门某公司绑定的微信、支付宝企业账户收款二维码收款11.4万元,到账后王某将11.4万元按要求转账给上线指定的账户,该11.4万元即为被害企业庐山某旅游公司被电信网络诈骗68.7万元中转账的11.4万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王某自愿向被害人退赔5.7万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用他人的微信、支付宝账户予以转移,伙同他人多次转移违法资金总计11.4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及认罪认罚、退赔的表现,当庭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呈多发态势,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不少年轻人贪图出售“两卡”(即电话卡、银行卡)、帮助转移资金后带来的物质回报,甚至将此作为“职业”坐等收益。上述三起案中多起被害人被电信网络诈骗涉及刷单返利诈骗、虚假投资理财诈骗、虚假网络贷款诈骗、相亲交友诈骗等,尤其是投资理财类诈骗位居首位。

本次集中宣判,聚焦电信网络诈骗的关联犯罪,是迅速响应全省法院开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专项行动的务实举措,依法严厉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的关联犯罪,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全链条打击、一体化治理。